案例一:23岁的A女士,参与某集团传销活动,她是D级别,领过工资,总共发了不到1500元。活动人员不允许知道对方关系,相互之间不加微信,相互保密。该集团没有营业执照,她听人讲课,自己从来没有讲过课,参与企业文化规划产品运营等。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二:假设B女士, 2018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跨省到了某公司,交了2800元,接受别人上课教育,上课一次最多是50几人。她是C级别,接触过十几个人,上级给了手机号,让她联系下级,而后B女士介绍了一个人加进来,2020年9月23日早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公安机关已立案追究。
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与非罪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是,在内部组织网上级别处于三级以上且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点
对于A女士,其参与传销活动在D级别,第一,A女士是否构成组织、领导者?从领取工资、处于D级别等事实,以及被刑事拘留的事实,显然已被初步定为组织者,但是工资不到1500元,违法所得较少。第二,是否所组织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值得进一步确定。
对于B女士,第一,她是否构成组织、领导者?由于处于C级别,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已被初步定为组织者。第二,她是否组织传销人员达到30人以上?需要进一步核实。第三,她是否明知故犯,是否出于直接故意?是否领取工资,是否给别人上课?是否以追求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故意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非法牟利的。
三、尚辩说法
细节决定当事人命运,法律规定是当事人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尺度,了解细节,掌握依据,充分陈述申辩,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基准。
假使上述2个案例中,A女士、B女士,最终都未定罪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如《禁止非法传销条例》所规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仍应当进一步撇清,厘清事实,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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