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直是司法实务中高发的罪名。为此,笔者通过研读判例,总结以下几点无罪辩护要点,以供参考:
赌博罪:
1、行为人只收取正常的包厢费和茶水费,对被赌博事宜事先不知情,未参与分利,应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聚众赌博的犯意,客观未实施该行为,即使事后知情,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系参赌人员而非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以赌博为业的,不应以赌博罪论处。
3、行为人并非以赌博为业,也未聚众赌博,即使参与了赌博行为,也不能以赌博罪论处。
开设赌场罪:
1、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2、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赌场股东和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仅参与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客观是上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要件。
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且案件关键人亦未到案,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无罪辩点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1、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进行辩护
由于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必须明知到他人要吸毒,仍然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才会构成本罪,现实生活中,如果嫌疑人提供了场所,但提供该场所并不是为了用于吸毒,而是为了聚餐、唱歌、娱乐等其他目的,只是在活动进行过程中,有人吸了毒,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场地提供者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从主体上来分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因此,不能以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看见他人吸毒而不予制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普通公民看到他人吸毒,就必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因此,如果看到别人吸毒而没有制止并不会构成犯罪。
4、容留的次数或者人数不够的,不构成犯罪
依据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或者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才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因此。须仔细审查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和容留吸毒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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