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苏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做缓刑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
2021-02-24
来源: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

摘要

20**年11月9日,苏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批准逮捕。


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苏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苏某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苏某在工地经常使用射钉器干活,出于好奇之目的,产生利用射钉器的工作原理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的想法。后苏某通过网购射钉器,进行了改装尝试。但由于改装后使用效果不佳,苏某将其改装的一支射钉枪闲置至案发。


20**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批准逮捕。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苏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院对苏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苏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罪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8号)第一部分: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


结合整个案情,苏某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改装“涉案射钉枪”的行为侵犯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该“涉案射钉枪”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枪支”,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由于本案的“涉案射钉枪”仅为一把,结合苏某的主观认知、一贯表现、动机目的综合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非法制造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界限

针对网购枪支零件进行组装,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罪的界限在于: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


如果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后组装成(只是简单组装,无任何技术含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非法制造枪支罪。


3、量刑情节

对于本案,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可以看出苏某具有酌定从宽的处罚情节。

1)、苏某系初犯及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具有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2)、苏某此前无任何违法不良行为,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彻底。


4、辩护总结              

作为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射钉枪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如果对它进行改造,就会成为“枪支”。由于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鉴于将射钉枪改造成枪支的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的现状,对此种情形下的非法制造枪支罪进行辩护时,要确定辩护重点,并采取剥丝抽茧的方式逐步深入。


1、枪支的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体育竞技用的各种用枪。


2、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对枪支数量、枪支鉴定结论进行辩护。


3、根据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8号),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除了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当从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等方面进行辩护。


4、看是否涉及此罪与彼罪的规定。


5、看是否具有量刑情节的从宽规定。


主要从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具备酌定从轻情节,包括是否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


关键词:非法制造枪支找律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4008763110

网站声明: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尽快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沐邦咨询.png

长按识别左侧二维码

点击此处咨询律师

点击下方图标      了解更多资讯

沐邦律师事务所知乎号

知乎

沐邦律师事务所美篇号

美篇

沐邦律师事务所百家号

百家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搜狐号

搜狐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网易号

网易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小红书

小红书

沐邦律师事务所微博号

微博

沐邦律师事务所企鹅号

企鹅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头条号

头条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抖音号

抖音

沐邦律师事务所快手号

快手

沐邦律师事务所哔哩哔哩

bilibili

沐邦律师事务所腾讯视频

腾讯

沐邦律师事务所优酷视频

优酷

沐邦律师事务所爱奇艺

爱奇艺

丨联系我们
电话:4008763110
微信:18629080858
网址:www.sxls.cc

地址:西安市朝阳国际广场B座19层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