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年11月9日,苏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批准逮捕。
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苏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苏某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苏某在工地经常使用射钉器干活,出于好奇之目的,产生利用射钉器的工作原理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的想法。后苏某通过网购射钉器,进行了改装尝试。但由于改装后使用效果不佳,苏某将其改装的一支射钉枪闲置至案发。
20**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批准逮捕。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苏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院对苏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苏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罪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8号)第一部分: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
结合整个案情,苏某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改装“涉案射钉枪”的行为侵犯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该“涉案射钉枪”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枪支”,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由于本案的“涉案射钉枪”仅为一把,结合苏某的主观认知、一贯表现、动机目的综合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非法制造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界限
针对网购枪支零件进行组装,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罪的界限在于: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
如果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后组装成(只是简单组装,无任何技术含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非法制造枪支罪。
3、量刑情节
对于本案,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可以看出苏某具有酌定从宽的处罚情节。
(1)、苏某系初犯及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具有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2)、苏某此前无任何违法不良行为,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彻底。
4、辩护总结
作为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射钉枪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如果对它进行改造,就会成为“枪支”。由于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鉴于将射钉枪改造成枪支的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的现状,对此种情形下的非法制造枪支罪进行辩护时,要确定辩护重点,并采取剥丝抽茧的方式逐步深入。
1、枪支的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体育竞技用的各种用枪。
2、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对枪支数量、枪支鉴定结论进行辩护。
3、根据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8号),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除了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当从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等方面进行辩护。
4、看是否涉及此罪与彼罪的规定。
5、看是否具有量刑情节的从宽规定。
主要从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具备酌定从轻情节,包括是否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
关键词:非法制造枪支罪找律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40087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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