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8月9日,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羁押于西安市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有恋爱关系。20**年3月底,郭某某来咸阳找工作,暂住在其朋友康某某工作的咸阳某某公司,并电话告知杨某某与其分手。同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找到咸阳某某公司纠缠郭某某,被拒之后不满,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郭某某连刺六刀,对康某某连捅四刀。
案发后康某某、郭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伤愈出院。作案后,杨某某长期在外潜逃,20**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被告人亲属委托后,经过多方面了解案情,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在全面考察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查,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事实,法院予以釆纳。因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中,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经奉长尚辩刑事团队有效辩护后,轻判死缓。该判决达到了此次辩护的目的,辩护结果亦得到了委托人及家属的认可。
对于该判决结果,一方面体现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刑法在一定情况下,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