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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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等。



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不仅如此,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这里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内容既可以是客观的,比如希望消除竞争对手等;也可以是主观的,比如私人恩怨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要求的目的需要具有与泄愤报复相当的恶性,并非一切个人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辨析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及破坏通讯设施罪及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



从行为的表现和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来看,两者之间具有诸多类似,但两者破坏的对象和保护的法益不同,因而有着明显的区别。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所破坏的对象是刑法专条保护的特定设备、设施,具有特定性,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的对象是一般的机器设备等财物,其内容更为广泛;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保护的法益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重大责任事故罪保护的法益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三,主观方面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且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

(1)主观的目的不同


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处罚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加重处罚规定,必须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含义。条文中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破坏重要机器设备,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造成生产经营活动重大损失的;引起生产经营停顿,间接损失巨大的;犯罪目的特别卑鄙,破坏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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