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 | 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2-11-09
来源:



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年*月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后法庭在审理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建议,被告人吴某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情回顾




20**年9、10月份,,张某山意欲将河滩一块五彩斑斓的石头作为景观石,可在搬运时,吴某幸却以该石头系他所有为由进行阻拦,并强行向张某山索要现金2000元。

20**1月份,吴某幸等人扬言进京上访,并要求柴某镇政府解决其个人问题,迫于巨大的信访稳控压力,在吴某幸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柴某镇也无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镇政府办公经费以危房改造的名义支付吴某幸现金9400元。
20**年上半年,柴东水泥路需要拓宽,但吴某幸以修路占地为由索要高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吴某幸阻拦工地施工,影响当地老百姓出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3月至7月,修建大桥需要占用吴幸林地约1149平方米,镇、村等相关部门先后多次与吴某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致大桥建设工程从20**7月停工至今,造成数千群众出行难,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年*月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幸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处。
后法庭审理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吴某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罪逻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处理。致人重伤的,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寻衅滋事罪处罚较重,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逻辑




一、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

司法实践中,致人轻微伤、持械殴打,是其中两种情节恶劣的形式。

对于致人轻微伤的,伤害鉴定的审查是重点。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审查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看鉴定时间,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二是看对伤情本身的认定是否准确,包括伤口长度与面积、伤害种类、功能障碍内容、伤情是否是被告人引起的等等。
对于持械殴打的,辩护时注意两点,一是“持”的含义,持不单纯是指携带,而是使用――这里的使用仅指用于打击而不包括故意显示,故意显示的属于恐吓的范围,所以,单纯的携带而未使用的,可以做未“持”械的辩护;二是“械”的含义,要结合械的物理特征与具体案情判断,如果通常情形下该械不会比拳脚更有伤害性或者更容易有伤害性、且未致轻微伤以上的,可以做未持“械”的辩护。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数额2000元以上、次数3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于数额,辩护时,要注意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如果是“3次以上”的指控,侦查卷宗会更厚,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要审查得更细致些。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司法实践中,对以上五种行为,主要审查的是该被指控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包括影响的时间长短、影响内容本身的重要性等等。对于这类的指控,指控证据会很多,律师审查时要注意把握其间的矛盾关系。

四、以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但未致轻伤做无罪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未体现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致人轻微伤),如果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发现被告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因为未致被害人轻伤的,可以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但未致被害人轻伤的追诉标准做无罪辩护

五、以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但未达到5000元追诉标准做无罪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未体现明确的故意毁坏财物。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损毁数额2000元以上),如果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发现被告人是故意毁坏财物、但因为损毁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可以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但未达到5000元追诉标准的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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