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4刑初34号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湘阴县**局刑事拘留(抓获日期为9月28日),同年11月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湘阴县**局执行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06刑辖8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授权,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架设“魔兽世界”私服,并命名为“三鸡魔兽”,吸引玩家充值并获取利益,截至案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6106元,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三鸡魔兽”游戏与“魔兽世界”游戏具有实质同一性。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孙某被湘阴县**局抓获归案。2021年9月29日,湘阴县**局冻结被告人孙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整;冻结孙某妻子武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2万元整。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及确认函等书证;2、证人王某、武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6、手机截图、QQ记录等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予从轻处罚;3、当庭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予从宽处罚;4、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真诚悔过;5、平时表现好,系初犯。综上所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授权,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架设“三鸡魔兽”私服,并通过网络进行发布、运营,以贩卖虚拟物品等形式进行牟利,截至案发,非*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56106元。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魔兽世界》游戏112版本和《三鸡魔兽》魔兽游戏112版本,双方游戏具有实质同一性。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1、被告人孙某非法获利1006106元。2、湘阴县**局在侦查阶段已扣押被告人孙某黑色OPPO手机一台及黑色组装电脑台式机主机1台;冻结被告人孙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整;冻结孙某妻子武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2万元整。
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孙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授权及确认函、授权委托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件、服务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武某的证言;3、被害人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手机截图、QQ记录等电子数据;8、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悔罪态度诚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实被告人孙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被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处置冻结在案的财产予以抵扣。被告人孙某被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孙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6106元(罚金从**机关已冻结在案的孙某、武某银行卡中的款项中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孙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1006106元(此款从**机关扣押、冻结的孙某、武某银行卡中的款项中执行)。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某电脑等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姚春华
人民陪审员 任 惠
人民陪审员 周 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尹宣姣
书 记 员 曾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