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
2022-05-24
来源: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

摘要

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而后被取保候审。


一审刘某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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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判决,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最终判处刘某罚金十万元。

【案情简介
刘某与其丈夫白某因建厂事宜,向他人借款450万元,后因借贷纠纷被对方诉至法院。最终一、二审民事判决刘某均败诉。接到法院的判决后,刘某与其丈夫不是积极偿还债务,而是将家庭财产进行了转移,将其名下的200多万存款转至他人名下;将自己的高档轿车及高档住宅过户与亲戚名下,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一审,刘某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在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罪轻的辩护意见后,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了改判处理。最终刘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一审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改判为处罚金十万元,刘某因此免于牢狱之灾。

【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立的义务具有履行的确定性和强制性。为了不让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成为一纸空文,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钻空子不执行判决,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本案中,刘某与其丈夫在判决生效前转让高档轿车和高档住宅,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自己家庭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转移,属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依法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刘某及其丈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犯罪名成立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①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3、量刑情节
对于本案,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可以看出刘某具有酌定从宽的处罚情节。

(1)刘某系初犯及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具有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2)刘某此前无任何违法不良行为,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彻底


4、辩护总结              
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辩护时,要确定辩护重点,并采取剥丝抽茧的方式逐步深入。

1、行为的衡量,本罪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2、执行能力的衡量,即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应属于有能力执行。

3、情节程度的衡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4、看是否涉及此罪与彼罪的规定。

5、看是否具有量刑情节的从宽规定。

主要从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具备酌定从轻情节,包括是否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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