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因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一案,被西安铁路公安处韦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为李某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退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建议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通过淘宝在网上以每月三千元的价格租赁了一个中国福利彩票的平台,在电脑上登录QQ,根虎地点搜索处QQ号后加为好友,以女性身份和对方聊天,并把平台连接发给对方,以平台投资的方式诈骗受害人。
李某加了受害人王某的QQ,冒充女性与其聊天,随后加了微信。李某受害人王某发送了中国福利彩票平台的虚假链接,诱使受害人投资,期间受害人一共给李某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转账238100元,通过微信零钱和二维码付款给李某28000元。王某是残疾人。
李某收到诈骗所得钱款后在西安骏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购买一辆马自达牌昂克赛拉轿车,一块MICHAEL KORS牌黑丝机械手表、金黄色戒指一枚,剩余欠款已全部挥霍。
【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6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罪与非罪问题,是刑事辩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总结为如下模式: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相对方基于行为人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相对方因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具有诈骗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诈骗罪无罪辩护重点从以下角度出发:
(一)客观构成要件
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而犯罪是一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点之一。
由此可知,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构成行为,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将陷入主观归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方才追究行为人诈骗的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案。
因此,即使行为人真的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其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仅以治安案件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对人也处分了财物,但如果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而是“自愿”交付财物的,即使相对人最终也产生了财产受损,但其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进行评价。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罪轻(罪名)辩护要点
关键词:诈骗罪找律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40087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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