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因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一案,西安铁路公安处韦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为李某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退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建议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本团队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案情简介】
【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6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本罪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要点
(一)客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未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2.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受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
3. 受害人处分财物与行为人的欺骗性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二)主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2. 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三)其他特殊情形
二、轻罪(罪名)辩护要点
(一)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
(二)诈骗罪与挪用资金罪
(三)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罪轻(量刑)辩护要点
(一)关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二)关于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关键词:诈骗罪找律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40087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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