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罪名解析与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律师
2022-04-12
来源: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

构成要件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地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地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

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四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键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找律师,刑事辩护律师,4008763110

网站声明: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尽快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沐邦咨询.png

点击左侧二维码

咨询在线律师

点击下方图标      了解更多资讯

沐邦律师事务所知乎号

知乎

沐邦律师事务所美篇号

美篇

沐邦律师事务所百家号

百家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搜狐号

搜狐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网易号

网易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小红书

小红书

沐邦律师事务所微博号

微博

沐邦律师事务所企鹅号

企鹅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头条号

头条号

沐邦律师事务所抖音号

抖音

沐邦律师事务所快手号

快手

沐邦律师事务所哔哩哔哩

bilibili

沐邦律师事务所腾讯视频

腾讯

沐邦律师事务所优酷视频

优酷

沐邦律师事务所爱奇艺

爱奇艺

丨联系我们
电话:4008763110
微信:18629080858
网址:www.sxls.cc

地址:西安市朝阳国际广场B座19层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