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司法实务中,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为此,笔者通过研读判例,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1、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取得借款,不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后续的以物抵债行为虽存在瑕疵,但抵偿物的金额明显高于债务金额,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2、行为人并未参与借款过程,事后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行为人虽存在欺骗手段,但并未实际骗取财物,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4、合同违约行为,未超出民事法律规范的评价范围,不应以诈骗罪进行刑法规制。
5、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虽存在重复抵押,且借款人向出借人隐瞒了重复抵押的事实,但在借款时抵押物价值基本能够满足债务抵偿需求,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偿债务,亦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成立诈骗罪。
6、行为人虽存在“拆东墙补西墙”,但债权明显高于债务,证明其有实际履行的能力,若能够证明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未逃匿,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所致,未能完全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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