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笔者通过研究判例,总结出如下几点无罪辩护的要点:
1、涉黄服务项目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仔细审查卖淫行为的具体方式,将非进入式的属于行政违法的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罪予以排除。
2、根据两高《解释》规定,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最主要行为特征,招募、雇佣、纠集等是具体的手段,若对他人卖淫没有管理或者控制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要件。
3、根据两高《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的定罪要件,是卖淫人员三人以上,卖淫人数不满三人,则行为人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4、组织卖淫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明知有卖淫活动,有义务阻止而听之任之或者提供帮助,若主观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则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以上关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要点,是从组织卖淫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着手分析的,司法实践中,个案情节千奇百怪,这四方面的辩护要点仍需进一步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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