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6年初,在协助政府从事金泰297项目征地过程中,作为村干部的被告人贺某、关某与李某等九人为获取征地补偿款,个人集资后对位于村南的一条道路用混凝土进行了硬化,硬化面积为1834.4平方米。
后因该道路不在征地范围而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李某、贺某、关某等集资修路人多次找被告人贺一(时任村委会主任),要求给予修路补偿。
20**年8月,被告人贺一、贺某、关某等人协商后,将道路施工面积由1834.4平方米虚增至3485.7平方米,伪造了标的为61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决算书、竣工验收单等,被告人张某某(时任村监督委员会委员兼村报账员)在贺一安排下又伪造了村修路会议记录,贺一在相关报账材料上签名、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从灞桥街道办事处代管的村征地工作经费账户内中套取了61万元人民币,九名集资修路者将其中40万元均分。
20**年4月6日至4月28日,因群众举报贺某、关某等九人涉嫌犯罪的问题被灞桥区纪委监察委调查,并于20**年9月4日以涉嫌贪污罪立案调查。20**年1月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贺某、关某涉嫌犯贪污罪,建议对贺某、关某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抽丝剥茧”的辩护】
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接受贺某、关某委托后,指派刑事辩护律师分别为贺某、关某进行辩护,通过阅卷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刑事辩护律师在充分论证后,认为本案系职务侵占案件,必须精心、审慎制定辩护方法:
1.弄清资金性质
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贺某、关某等通过虚报“公路施工工程款”套取的征地工作经费系国有财产。主要在于被告人套取的61万元从灞桥街道办事处代管的村征地工作经费账户内支出。街道办代管村账户是否改变财产性质,厘清这里面的关系才能充分说明资金的性质。
2.分析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
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需要厘清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补偿款区别。
3.分析案卷寻找有利证据
沐邦刑事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街办代管账户系街办对村财务的监督管理,不影响村集体对资金的自由支配。在资金性质上,卷宗内灞桥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可作为论证观点的依据。
4.对比罪名涉嫌刑期,预测减轻处罚比例
通过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刑罚幅度对比,考虑贺某、关某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沐邦刑事辩护律师按照计算评估如果按照职务侵占罪科处刑罚,贺某、关某刑期在一年六个月左右,可以向法庭建议在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范围内量刑。
5.会见被告人,告知辩护思路
确定完辩护思路后,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于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向贺某、关某告知了辩护思路,以及被法庭采纳后,可能出现的刑罚结果。贺某、关某表示尊重律师的意见,在取得当事人意见后,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准备庭审材料。
【水到渠成的辩护结果】
在法庭上,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由于前期大量精心细致的辩护工作,以及在法庭有理有据的辩护,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年8月26日作出(20**)陕011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贺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