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做缓刑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
2021-08-11
来源: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7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在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沐邦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详细阅卷等活动,在了解案情后,为王某某作了罪轻辩护,2021年6月18日,法庭审理时采纳了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一年。

01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实习单位以借用同事即被害人薛某某的手机打电话为由,在店内厕所通过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修改了薛某某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将薛某某支付宝账户内5000元转给朋友王某某。

王某某扣除支付宝花呗30元手续费后,将实际到账的4970元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所盗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同日21时许,薛某某发现支付宝账户密码被修改并转出5000元,遂于次日10时许报案。

2020年3月7日10时许,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内接受调查,查获其支付宝转账时所使用的黑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2021年5月25日,王某某亲友代其退赔被害人薛某某5000元,取得谅解。

02
审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手机支付宝账户资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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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辩护要点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0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其系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0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侦查阶段至庭审中一直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彻底。

0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04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自案发后至庭审阶段均愿意认罪认罚,真诚悔改,其本人及家属也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05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具体到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总有人说刑事案件依法律判,请不请律师一样。或者在咨询时质问律师:请你能不能保证无罪或缓刑。让很多刑辨律师一时无从作答。首先,请一个好的刑辨律师,并不是能保证被判决无罪或缓刑,而是为了保证无罪的被告人尽可能地不被冤枉入罪,有罪的被告人能被尽可能的轻判。其次,诚然有案子请了律师和没请律师结果是差不多的,但请律师是为了不错过每一个能从轻的机会,如果确实没机会的案子,律师也无能为力,但如果如果有机会却因为没有一个好律师去发现并抓住,导致错过了,则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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