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7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在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沐邦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详细阅卷等活动,在了解案情后,为王某某作了罪轻辩护,2021年6月18日,法庭审理时采纳了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一年。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0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其系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0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0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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